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建立与兄弟院校互相交流本科生到对方学校学习的制度(以下简称交流生制度)。
一、我校交流生选拔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一)选拔范围与数量
我校在校就读的二年级本科学生。每年选拔20—40名。交换学校、选拔专业及选拔名额每年5月公布。
(二)选拔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协作精神;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3.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4.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理工科≧2.50、其它学科类≧3.0;
5.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选拔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1.第四学期(每年5月中旬)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交流生申请表》;
2.学院按学校给定的名额,组织选拔出拟录取的交流生予以公示(具体选拔办法由二级学院确定),在《交流生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
3.教务处对二级学院报送的拟录取的交流生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予以公示,并由学校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同意后正式派遣;
4.正式录取的交流生离校前须填写《交流生考核表》中的相关内容,并与学校签署相关协议;
5.学校出具推荐函,交流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学习。
二、修读年限
一年(即大学第三学年)。
三、学籍管理
(一)一、二、四年级按我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三年级按所在交换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二)交流生到交换学校就读专业只能是在我校就读的专业。
(三)交流生在交换学校学习期间,其选课与成绩管理办法如下:
1.按照交换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选课及修读学分;
2.在交换学校修读的总学分不能低于我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三学年的最低总学分;
3.交流生在交换学校修读获得的总学分认定为其在我校第三学年修读的总学分;
4.交流生在交换学校修读获得的学分,超过我校第三学年应修读学分部分,可认定为我校选修课学分。
四、日常管理
(一)我校接收的交流生日常管理办法
1.教务处负责与对方院校及校内各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
2.接收交流生的学院按照我院学生管理规定,负责交流生的日常管理(如住宿、思想、学习、医疗等);
3.学校其它相关部门按照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各司其职,做好交流生管理工作。
(二)我校派出的交流生日常管理办法
1.我校交流生派出学习期间,由所在交换学校负责管理;
2.教务处负责与交换学校教务处定期联系,了解交流生的学习与表现,并沟通、协调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3.各二级学院负责与交换学校对应二级学院联系,及时掌握交流生的各种学习、生活等动态。
4.交流生学习结束后必须按时回校,并提交学习总结、成绩档案及交换学校的鉴定意见等。
五、交流生费用
(一)学费
1.我校派出的交流生
按我校学费标准,在我校缴纳。住宿费、教材费、医疗保险等费用,按交换学校标准,在交换学校缴纳。
2.我校接收的交流生
按交换学校学费标准,在交换学校缴纳。住宿费、教材费、医疗保险等费用,按我校标准,在我校缴纳。
(二)差旅费
交流生往返学校(我校或交换学校)的各种差旅费由学生自己负责。
四 川 理 工 学 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编辑:g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