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界定与处理标准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6-11-30 浏览:0

一、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违纪课程成绩无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五)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并不服从监考人员查询证件者;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七)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二、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违纪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后,又重新返回考场强行参加考试者;

(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三)考试开始30分钟(有特殊规定的考试除外)后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者;

(四)具有上述第一条中规定的七种违纪行为之一且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

三、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违纪课程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且不听制止者;

(二)具有上述第二条中规定的前三种违纪行为之一且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

四、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作弊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且不属代考者;

(三)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四)具有上述第三条中规定的第一种违纪行为且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

五、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作弊课程成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四)在考试进行中主动中止且主动交代代考(或请人代考)行为者;

(五)具有上述第四条中规定的前三种作弊行为之一且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

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作弊课程成绩无效,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二)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三)偷窃考试试卷者;

(四)组织作弊者;

(五)具有上述第五条中规定的前三种作弊行为之一且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

七、本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编辑:gly